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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咨询《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主要有哪些内容?
《规定》在执法程序多个环节分别规定了“申请回避”“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程序。如第十七条明确三种回避情形,如果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听证的启动情形、具体流程;第三十六条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设计了怎样的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规定》设计了监督制约机制。比如,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办案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前要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在七日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决定前要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等。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出台的背景?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也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和保障。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为切实履行职责,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信息内容传播秩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吸收业界专家等多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