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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改

2017/7/20 16:48:00 分类:电子商务
记者20日从银监会获悉,近日,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增强银行抵御风险能力,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八个条款作出…

  记者20日从银监会获悉,近日,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增强银行抵御风险能力,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共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八个条款作出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二是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三是优化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四是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核准程序,对于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五是明确境内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条件。

  上述修订,既体现了银监会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工作的持续深化,又体现了银监会支持银行补充资本、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的决心。

  在推动简政放权工作的同时,银监会将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监管处罚力度,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附: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答记者问

  近日,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增强银行抵御风险能力,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银监会一直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银行业领域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着力做好相关规章的立改废释,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落地,保障相关改革于法有据,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二、《决定》在简政放权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决定》进一步简化了中资商业银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方便行政相对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合并了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申请人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即可开始筹建工作;二是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三是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核准程序,对于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三、《决定》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有哪些考虑?

  答:《决定》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主要考虑是:《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提出,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外资准入限制。今年年初,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保证上述政策措施落地,在《决定》中增加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

  四、《决定》放宽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有何意义?

  答:《决定》规定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不受“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限制。其意义在于充分发挥银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方面的作用,保障银行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金融服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决定》的发布将推动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县域和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普惠金融服务。

  五、《决定》关于优化中资商业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条件的规定对银行有何影响?

  答:《决定》优化了中资商业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对银行的影响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一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募集发行次级债和其他资本补充工具,及时补充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二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发挥主动负债能力,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三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等方式支持“三农”、小微企业以及绿色产业等金融薄弱环节的发展。

  六、银监会下一步就放管服改革工作还有哪些安排?

  答:一是筑牢“放管服”改革的法治保障基石。在《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完成后,银监会还将抓紧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其余4部规章的修订工作。二是将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三是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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