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广和复制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经验,国家食药总局在陕西、天津、辽宁、浙江、福建等10个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凡从我省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址在我省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根据国家总局相关部署和要求,陕西省食药监管局积极做好对接和落实工作,在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和系列规章制度,加大经费和物资保障。为了更好的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还积极做好线上准备,政务互动、公众查询功能基本实现。
据了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我省实施备案管理后,境外生产企业以备案方式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可委托其境内责任人通过全国统一的“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开展进口贸易。
已经按照现行法规要求提交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产品,在尚未开展技术审评之前,可向国家食药总局申请退回申报资料,按照备案方式进口。这一政策的实施,为我省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