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热议:电子商务立法的困惑与思考
央广网北京6月17日消息(记者胡波)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目前,电子商务法已通过初审和二审,本月底就要进入三审。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亟待解决而电子商务法一二审稿没有给予规制或没有给予有效规制的问题,多位专家提出当前困惑、希望能够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有益参考,助力电子商务法早日出台。
信息泄露频发,建议立法为此划红线
随着APP强制索权、数据信息泄露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多位法学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收集什么样的信息、怎么样去收集信息,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对这类行为明确底线、划定红线。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的观点是,经营者可以搜集使用与他提供服务功能密切相关的信息,其他的不应搜集和使用。
邱宝昌认为:“在电子商务法当中,应当创设一个制度红线,将对于其提供的功能不可缺少的信息和非必要信息分开,经营者要公示备案,超过红线的不能再去收集。提供服务向社会推广的时候,都要列出来让消费者知道。国家可以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对这个方面有所要求。第二,非必要信息不是说打勾就行,要让消费者申请,这又是一个红线。第三,设立搜集的期限,也就是消费者的授权要有期限,不能无限制地去搜集。”
专家:欧盟推出数据保护新规,值得立法借鉴
在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方面,欧盟最新推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被称为史上最严数据信息保护条例。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认为,这个条例中的有些内容值得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借鉴。
王文华说,“对于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比如同意,可能在我国的法律里面写‘同意’就完了。可是在GDPR里面,用户的授权是在某些情况授予某几种权利,不代表这次同意你收集了,就意味着以后你都可以用了。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搜集用户个人信息要进一步细化。GDPR对我们的另外一个启示就是相关罚责。给他规定明确义务,后面要跟上法律责任,违反了应该怎么办。”
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与初审稿相比,2017年11月亮相的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做了一些补充和完善,其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但是,不少专家学者认为草案二审稿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研究部主任陈剑表示,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对算法歧视、押金预付款难退、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进行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
此外,陈剑还提到,按照消法的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