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驾电子商务 护航网络交易
1592亿元!截至6月18日24时,京东“6·18”大促累计下单金额再次刷新了人们对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的认知。在“6·18”大促的第二天,备受瞩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也“千呼万唤始出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三审稿有哪些新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有哪些新意见新建议?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电子商务宜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有比没有好,早出比晚出好。”在6月19日下午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肖怀远表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及时用法律来规范、解决这一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
实际上,这部2013年12月启动立法进程、2016年12月一审、2017年10月二审、今年6月19日提交三审的法律草案的变化本身,即见证了启动立法以来电子商务发展的日新月异。
——针对千人千面的精准营销以及大数据“杀熟”的“一人一价”乱象,草案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共享单车的大量退出产生的“押金返还难”相关问题,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针对网购时默认打钩的“霸王搭售”现象,草案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
“紧盯时事,问题导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骞芳莉眼中,三审稿聚焦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发生的热点问题,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的关注。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丛斌在作电子商务法草案说明时也提到,草案是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对有关方面认识尚不一致、还看不准的问题,仅作原则规定或不作规定,这就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留下了空间。
“电子商务在不断地发展,如果我们要修得很完美,滴水不漏,不大可能,所以这个法还是先尽快出台为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一诚认为,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法会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修正完善,“电子商务发展太快了,还会有一大堆想不到的事情会发生,以后要定期对这个法进行有关的修改”。
免登记主体尚缺乏明确法律界定
在网上卖个二手手机,将吃不完的自种应季水果通过网络卖出去,还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吗?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为此,草案三审稿在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同时,也明确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可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划定免于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体现了草案“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立法原则。但如何既让电子商务经营者享受便利,又防止个别经营者利用该条款钻法律空子,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认为,对可免于工商登记的经营主体缺乏更明确的法律界定。
“‘零星小额’没有具体的标准,结合电商行业的自身特点,认定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表示。
对此,骞芳莉建议明确“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她认为,“零星小额”标准不明确,难以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指引。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刚认为“自产自销”的界定也很难。“在网店自销农副产品的情况很复杂,有真正的自产自销的,也有本村本地所产农产品在网上销售的,有大农户或者经营者把大家的东西拿来代销的等等,很难判定。”王刚认为这样的主体“还是要登记,哪怕是简易的登记”。
用户信息保护,要在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近日,民航服务软件航旅纵横“同航班旅客可互查飞行记录”,涉嫌暴露旅客隐私的新闻,再次将个人信息保护的话题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不法分子在网上明码标价叫卖个人信息,以及因为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精准诈骗,令人不寒而栗。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商务活动新模式,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建议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安全规范,“立法应该针对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特别是信息安全问题作出规定,以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监督和审计机制,通过立法编织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网。”
在草案三审稿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基础上,韩晓武希望草案能在监管和制约机制上进一步完善,“关键是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下功夫,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在公民据以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方面,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很多时候,用户在注册网络平台时,等不及看完冗长烦琐的用户须知,就匆匆点下了“同意”键。针对这种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鸿雁认为一些网络平台“实际上对用户的信息没有确定任何范围,没有确定任何期限,没有确定任何目标的使用和收集”,希望草案用专门的条款,要求平台经营者和商户经营者必须有专门、清晰、具体的描述,让用户充分知晓和理解其数据的使用目的、范围、方式、期限和对方所拥有的权力。
建立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国家队”
在遏制大数据“杀熟”等电子商务乱象的同时,草案三审稿特设电子商务促进一章,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在分组审议中,骞芳莉建议完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制度和“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现在的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数据信息,而通过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电子商务市场的监测,能够及时且多维度反映市场的变化情况,可以完善电子商务的统计和监测体系,有利于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电子商务市场情况。”蹇芳莉表示,完善电子商务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有关政府部门向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电子商务的公众服务信息,有助于市场主体的商业决策,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骞芳莉还建议建立电子商务数据使用规则,加强数据交换和共享。“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极其重要的基础性资源,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将直接决定着数字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骞芳莉表示,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充分安全地使用数据资源,必须由国家主导建立电子商务数据使用的规则,并对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