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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科技企业孵化器研究

2018/9/10 10:47:54 分类:专家观点
以色列工贸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CS)于1991年开始实施“技术孵化器计划”,国家通过建立不同的技术孵化器,为具有“创意或技术构想”的研究人员或企业家创造实现的环境,为他们提供资金、法律、市场开发等支持条件,来培育新兴的高科技企业。

以色列工贸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CS)于1991年开始实施“技术孵化器计划”,国家通过建立不同的技术孵化器,为具有“创意或技术构想”的研究人员或企业家创造实现的环境,为他们提供资金、法律、市场开发等支持条件,来培育新兴的高科技企业。


“技术孵化器计划”实施初期是由政府投资建设,不仅承担孵化项目的支持经费,也提供孵化器的管理费用。自2002年开始对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孵化器进行私有化改革。


OCS每年用于技术孵化器计划的预算约3000万美元,支持的项目覆盖了工贸部所支持的主要研发领域。仅在2006年底,在孵化项目的行业分布是:医疗设备39%,生物技术19%,软件19%,电子9%,环境4%,农业3%,机械3%,通讯2%,其他2%。数据显示,仅1991-2006年,政府对技术孵化器计划的总投入为4.29亿美元。


此外,为支持边远地区发展,扩大孵化器计划的影响,在孵化器私有化改革成功的基础上,OCS于2007年9月出台一个新的技术孵化器计划,支持那些不符合现有孵化器资助条件的公司,包括研发性公司、计划在市场推销新产品的公司、试图通过IPO募集资金的公司以及正在建设基础设施以进行产品开发的公司。经批准的公司在两年内每年可从OCS得到最高50万谢克尔(约12万美元)的贷款,产品开发成功后按规定偿还。

技术孵化器计划的管理体制和孵化器运作模式


以色列技术孵化器体系最显著的特征是,发明者或创业者的项目、政府的资助与孵化器的服务三者紧密结合。


◎OCS和孵化器计划指导委员会:“技术孵化器计划”由OCS负责实施和管理。OCS下设的孵化器计划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由首席科学家领导的“孵化器计划指导委员会”是一个决策机构,负责政策制定、项目审批等重大事项。该委员会和OCS不直接管理每个孵化项目,而是通过技术孵化器(或“孵化器管理公司”)来筛选、申报并且全权管理每个被批准的孵化项目。


◎技术孵化器(孵化器管理公司):OCS支持的每个技术孵化器都是一个独立法人。在计划实施初期,技术孵化器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一般是一些能向处于高技术早期阶段的创业者提供支持的机构。私有化改革后,私人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向孵化器投资,并占有股份(甚至控股或全部拥有孵化器),孵化器已不再是非盈利性机构,他们按照商业公司的模式运作,即寻找新的孵化项目;筛选项目;向OCS申报项目;帮助创业者组建新企业;向孵化企业提供合适的研发设施、研发经费(85%来自OCS,其他由孵化器筹集)、行政管理服务(秘书、财务、法律)以及市场营销、投资融资等方面的服务,使孵化企业成长为能够吸引私人投资和独立生存的新兴公司。


每个孵化器都有董事会,一般可容纳7—15个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全国24个孵化器中常年保持有约200个在孵化项目(企业)。


OCS为孵化项目提供的经费由孵化器代为管理。孵化器在孵化项目(企业)中拥有股权,全权负责孵化项目(企业)的管理,对孵化企业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如业务计划、管理、财务等。


◎孵化项目:孵化项目必须属于高科技领域,须能开发出可供出口的创新产品,同时要求其孵化出的产品必须在以色列生产等。孵化项目被批准后,必须以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在孵化器内的孵化期限最长2年(生物技术项目期限可为3年)。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在有限的预算和有限的时间内孵化出能够吸引风险资本或其他商业资本的高科技产品和高科技企业。


每个孵化项目(企业)通常只有2—5名进行产品和技术开发的人员。OCS对每个批准项目在两年孵化期内每年的预算为35万—60万美元(生物技术项目3年孵化期预算可高达180万美元),其中85%由OCS以拨款或软贷款的形式提供。


◎孵化项目的原始股权分配:公有(或非赢利)孵化器内的孵化项目,创业者股份不低于50%,项目配套资金(即除政府拨款以外的资金)提供人最多可占20%,孵化器最多可占20%(包括给孵化器经理的约3%股份,以激励其勤勉工作),创业者以外的企业主要员工占股份不低于10%。私有孵化器内的孵化项目,孵化器(包括项目配套资金提供人)占股份30%—70%,创业者占股份70%—30%。


项目孵化过程中和毕业后若引进更多投资,投资者所占股份由有关各方商定。根据规定,在孵化企业获得成功后5年内的任何时候,创业者本人或风险投资公司都可以从孵化器中购得其所持有的股权。


◎资金偿还:政府投入在孵化项目(企业)中不占股份,但是项目成功后企业需偿还政府投入的资金,未成功企业不需要偿还。公有孵化器内的孵化项目,成功后需按照其产品销售额的3—5%比例向政府还款,直到还清政府资助为止(只偿还本金)。私有孵化器、生物技术孵化器内的孵化项目,由于政府的资金实际上是一种有务件的贷款,孵化器所有人承担偿付责任(包括本金和利息),他们要在6年内还清OCS贷款;若项目失败,孵化器可以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转让给政府,以换取政府免除其还款义务。


◎项目进入孵化过程:发明人或创业者向孵化器提出项目申请;项目通过该孵化器审查后,提交OCS审批;获得批准后,项目以有限公司形式注册并进入孵化器;OCS和孵化器提供资金支持,以启动R&D活动,同时提供专业和管理方面的服务;孵化两年(生物技术项目为三年)后,企业应显示出能够独立获得外部资源支持的状态(吸引风险投资或找到投资合伙人),即孵化成功而成为新兴公司,未成功的孵化企业可由政府宣布解散。


◎项目的知识产权和生产权:技术孵化器计划要求项目必须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孵化成功后,其产品应在以色列生产。若向国外转移技术诀窍或生产权,需要得到OCS孵化器计划指导委员会批准。


◎孵化成功标准:新项目(企业)经过两年孵化后,能够吸引外部投资并从而可离开孵化器的保护性环境而生存下去。通常从四个方面加以评价:技术上是否有里程碑式的进展;市场是否已经有了直接的客户或战略合作伙伴(风险投资基金或大公司的介入);能否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是否具备了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私有化改革及其成效


以色列的“技术孵化器计划”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取得了较大成功,在培育新兴高科技企业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提高孵化器效率,吸引国内外投资,OCS于2002年开始实行孵化器私有化改革。孵化器私有化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引入私人资本,让私营部门更深入地参与孵化器计划,以提高效率;有效使用政府投资,为孵化项目吸引国内的外风险投资;增加在孵项目数量;使孵化项目更好地面向市场,保证孵化项目的成功率,使新兴公司有更强的生命力。

孵化器私有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五项:


第一,增加私人公司和个人在孵化器中所占的股份,孵化器由非赢利机构变为赢利性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高技术公司、商业公司、个人等可以直接投资孵化器,它们可以控股或完全拥有股份,孵化器完全按照商业公司的模式运作。


第二,实行新的资助办法,将拨款改为贷款。原来OCS资助孵化项目是采用“资助(拨款)—返还”方式。改革后,对私有孵化器的孵化项目的资助改为“软贷款”方式,私有孵化器要负责在6年内还清OCS的贷款(包括利息)。


第三,加大对孵化项目的投入。过去对每个孵化项目的预算规定是30万美元,OCS提供85%。改革后,OCS将每个孵化项目的预算提高到35万—60万美元,OCS提供85%的贷款,余下的15%由拥有孵化器的私人公司提供。


第四,政府不干涉孵化器内部事务。对于私有孵化器,OCS除了提供项目贷款外,其它一概不管。孵化器的内部管理、项目运作和资金筹措等事务由孵化器及其所有人负责。


第五,允许孵化器在孵化项目中持有更多股权。其可持股份由改革前的最高20%改为30%—70%。


私有化改革激起了风险投资公司和私人资本对孵化器的投资热潮。通过私有化改革,技术孵化器经历了成功转型,孵化项目获得的研发投入也大幅增加,私人资本开始在项目的早期阶段进行投资。孵化器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孵化器及其所有者的融资能力和是否能够提供优质服务,成为创业者选择孵化器时考虑的最重要因素。由于私有孵化器的所有者资金一般都比较雄厚,与风险投资公司联系紧密,或与私人投资者保持很好的关系,孵化项目更容易募集到资金。

以色列技术孵化器计划的主要特点和成功经验


以色列的技术孵化器计划是一个由政府主导和全面参与,推动技术创新和培育新兴企业的机制。政府投入巨资,创建了完备的基础条件;制定了有效的孵化器管理办法,政府主动承担风险,为项目提供孵化资金,并通过技术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场地、专业指导和管理支持,使创业者有机会把其创新思想和项目培育成能够自我生存的新兴企业。


以色列的“技术孵化器计划”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从一开始就把自己的孵化器定位为“技术孵化器”,明确提出“仅孵化新的技术创意”。以政府实施“技术孵化器计划”的宗旨是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创业者实现其创业梦想,即通过设立孵化器,在技术开发的最早且风险最大的第一阶段给予创业者全力支持,吸引其他私人资本和风险资本陆续介入,从而使缺少资金和管理经验,但具有“创新思想”的创业者能够开发出全新的高科技产品,并且通过孵化形成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高科技企业。这一功能定位不仅激发了创业者的创新欲望,为具有“创新思想”的人提供了创业乐园,而且实现了政府资金与商业资金、风险资金在不同开发阶段的互为补充,有利于推动高科技创新产品的开发以及新兴企业的诞生。


“技术孵化器计划”包括一套有效的项目原始股权分配和利益激励政策。这种政策既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发明人或创业者的权益,激发其全身心投入到“孵化项目”的研发之中,同时也保护和调动了“创业群体”的积极性。孵化器在孵化项目中拥有股权是运用潜在的利益机制激励其尽心尽力为孵化项目提供各种服务的保证,这也是保障政府孵化资金能够得到合理利用的有效办法;另外保留给私人投资者一定的股权是为了早期引入私人资本,促使“孵化项目”早日与客户及市场沟通,提高项目成功率。政府的投入不占股份,使其他投资人有可能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多的股份,使孵化器计划更具吸引力。


技术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同步,互相促进,共同支撑高科技产业发展。以色列政府在实施技术孵化器计划的同时,大力扶持和发展风险投资事业。政府在1992年启动一项名为YOZMA的计划,投资1亿美元,与国内外投资者合作建立了10家风险投资公司,极大地推动了以色列风险投资的发展,为国家高技术的早期融资和资本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一旦引导成功,政府就转让了公司股权而及时撤出。技术孵化器计划的实施,为风险资本介入早期投资创造了条件,为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源;风险投资公司则为孵化企业提供了进一步发展所需的资金。尤其是孵化器进行私有化改革后,更多的风险投资公司开始投资孵化器,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同时,风险投资公司对“种子阶段”和“早期阶段”项目的投资明显增加。


企业孵化后期具有良好的融资和发展环境。企业从孵化器毕业后,往往成为风险投资、大公司甚至跨国公司的投资或收购重点。同时,它们可以申请OCS的“产业研究开发计划”的支持,该计划每年预算约2亿美元,对新兴公司的研发项目可资助66%的研发经费。政府鼓励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到边远地区的“科技工业园”落户,它们可享受税收减免和购买固定资产优惠等多方面的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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