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杭州某互联网公司在年会上宣布:未来将实行“996工作制”,即工作时间将变为早9点到晚9点,一周工作6天。此事一经披露,迅速引发了热议。
一些观点认为,“996工作制”是对《劳动法》的公然藐视,是对员工赤裸裸的剥削。另一些观点认为,在竞争激烈的互联网公司,加班工作本来就是常态,朝九晚九、一周六天的工作强度其实并不大,个别公司将其宣布为一种制度,只不过捅破了原本那层窗户纸。还有一些观点认为,“996工作制”是企业为应对严峻的经济形势采取的不得已之举,不宜简单否定。
除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笔者在此想算一算事件背后的经济账。
毫无疑问,从企业的初衷看,要求员工实行“996工作制”的目的应该是压缩成本、提升效率——人还是那些人,工资还是那些工资,但员工的工作时间长了,做的事也多了,这不就等于用同样的成本创造出了更多的利润吗?这个思路好像很对,但细细一分析,就会发现问题其实没那么简单。
虽然人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但这种生产要素是活的,这决定了其在性质上与其他要素有很大差别。无论是土地、资本,还是其他死的生产要素,其产出状况都是由技术条件外生给定的,要素自己不会有选择权。但人却不同。他们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进而影响自己的产出状况。同样的一个人,当他自愿干某件事和被强制干某件事时,工作效率是完全不一样的,其效率可能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
相比之下,通过设计合理的激励方案,让员工的努力与企业的目标“激励相容”,对于企业来讲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福特的“效率工资制”。20世纪初,美国社会的流行工资水平是每天2美元至3美元,但当时的福特公司却决定向员工支付每天5美元的工资。对此,舆论普遍认为这是个疯狂的举动,认为高工资会提升成本,让企业陷入困境。事实却是,福特的盈利并没有减少,反而出现了大幅攀升。亨利·福特后来在回忆录中写道:“我们为未来而建设,低工资的企业总是无保障的。为每天8小时支付5美元是我们作出的减少成本的最好选择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像互联网这类需要创意的行业,劳动效率通常是难以监督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员工工作时间很长,也很难保证他们会有高产出。因此,试图通过推行“996工作制”这样的制度来压缩成本、提高效率,其实是很不聪明的。与其这样,倒不如学学福特,从改善员工福利、激发员工热情入手,倒可能会让企业与员工实现双赢。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