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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制定社会救助五项措施

2020/2/9 12:27:27 分类:重点新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国民政系统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月8日,陕西省民政厅下发紧急通知,制定出台五项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国民政系统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月8日,陕西省民政厅下发紧急通知,制定出台五项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以实际行动兜牢兜实基本民生底线。

        一是畅通绿色通道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疫情防控期间,要切实发挥“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多种方式掌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家庭的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受理群众诉求,对因探亲、务工、滞留等原因在非户籍地感染患病或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区)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疫情影响。遇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各县(区)应当在24小时内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方式,充分发挥乡镇(街办)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疫情防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可先给予临时救助,后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仍然难以维持生活、需要提高救助额度的,由县(区)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救助力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是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县级民政部门可适当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不再开展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探索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城乡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期限,全省暂停开展今年一季度城乡低保复查复核动态管理工作,二季度是否开展低保动态管理另行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可以通过政府授权方式,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办),优化审批流程。

        三是切实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疫情防控。全面落实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要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疫情防控工作。要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现特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的,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一旦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要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四是积极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疫情防控需求,各地在提供物质救助的同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物质十服务”的救助方式。当前可采取发放ロ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的方式实施临时救助,帮助救助对象做好病毒防范,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引导专业社会组织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康复出院的患者提供心理疏导,增进社会融入,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做好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聚焦特殊群体,依据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五是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要会同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根据市场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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